(2015)张武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董治强与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侵犯健康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治强,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张武行初字第32号原告董治强,男,1991年1月25日出生,土家族,务工。被告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住所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法定代表人樊伟,该队队长。原告董治强诉被告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侵犯健康权一案,原告董治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董治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治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治强负担。审判员 唐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文英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