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27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聂艾红与刘光荣、朱荣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艾红,刘光荣,朱荣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2751-1号申请执行人:聂艾红,女,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刘光荣,男,195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朱荣英,女,195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张金花申请执行刘光荣、朱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898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641元(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7月6日起计算至2015年9月16日止)、诉讼费1495元,并承担执行费1071元,合计7919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7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9月17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刘光荣、朱荣英在银行存款人民币7919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7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9月17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金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