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509号原告赵某某,女,生于1971年3月8日,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邓某,男,生于1971年7月31日,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福成审 判 员 李建林代理审判员 马小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丽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