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民二仲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何素韵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素韵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二仲字第20号申请人(仲裁第二被申请人):郑云龙,男,汉族,1975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董永,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苏杰,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何素韵,女,汉族,1972年11月1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李忠生,广东汇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燕玲,广东汇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第一被申请人):范亚兴,男,汉族,1972年2月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阳东县。被申请人(仲裁第三被申请人):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化州市鉴江区。法定代表人:杨恒宇。委托代理人:刘育昌,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冰,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郑云龙因与被申请人何素韵、范亚兴、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宇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申请人郑云龙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同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郑云龙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郑云龙撤回对(2014)佛仲字第304号仲裁裁决的撤销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郑云龙撤回申请。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郑云龙负担。审 判 长 麦嘉潮代理审判员 卢伟斌代理审判员 蒋 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碧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