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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武法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张永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武法刑初字第208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永从,男。2015年8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5)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永从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创鑫、被告人张永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6日8时许,被告人张永从在韶关市武江区,盗走被害人汪某的苹果手机。被告人张永从逃离现场时被被害人汪某发现并追赶,逃至一楼大门时被保安抓获。经韶关市武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苹果手机(Iphone616G)价值474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永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购机收据及发票��指认照片,指认现场图及监控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邓某、林某的证言,被害人汪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永从的供述,韶关市武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韶武价认(2015)93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新华派出所出具的{0}勘(2015)K4402035000002015080010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监控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永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74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永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永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永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为��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永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二份。审判员  黄雪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文娟第3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