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法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立臣与被执行人刘大鹏. 彭越. 代丽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立臣,刘大鹏,彭越,代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法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唐立臣被执行人刘大鹏被执行人彭越被执行人代丽娜本院依据已生效(2015)克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唐立臣与被执行人刘大鹏.彭越.代丽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和解履行完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建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