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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川执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郝延雄与被执行人闫贵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川执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郝延雄,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张和亮,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被执行人闫贵祥,男,1966年10月8日,汉族,小学文化。申请人郝延雄于2015年5月6日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5)延川民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郝延雄与张和亮、闫贵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100000元。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和亮、闫贵祥分别一次性给付申请人郝延雄50000元,迟延履行金申请人自愿全部放弃,且案款已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5)延川民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改幸审 判 员  高维灵人民陪审员  白开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