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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赵生玉与张志强、李怀珍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567号申请执行人赵生玉,男,1964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怀珍,男,1958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志强,男,1973年8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156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赵生玉与李怀珍、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李怀珍、张志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怀珍、张志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李怀珍、张志强向申请人赵生玉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7000元;二、由被执行人张志强承担案件受理费450元、执行费46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志强自愿已经履行1万元整,剩余2万元本金及利息70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志强于2015年11月19日履行1万元,于2015年12月19日履行1万元,利息7000元于2016年5月1日履行。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张志强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365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甫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慧卿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5年10月30日评议地点:执行二庭参加人:审判长刘文甫审判员张华马久雄执行人员:马久雄记录人:书记员薛慧卿评议案件:赵生玉与李怀珍、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评议如下:刘文甫:先由执行人员汇报案件执行情况马久雄:简要汇报案情(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156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赵生玉与李怀珍、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李怀珍、张志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怀珍、张志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李怀珍、张志强向申请人赵生玉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7000元;二、由被执行人张志强承担案件受理费450元、执行费46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志强自愿已经履行1万元整,剩余2万元本金及利息70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志强于2015年11月19日履行1万元,于2015年12月19日履行1万元,利息7000元于2016年5月1日履行。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张志强承担。马久雄:既然双方当事人能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自愿履行完毕,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此执行。张华: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刘文甫:如果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自愿履行完毕,根据相关法律的规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如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评议结果: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365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