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刑初字第2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朝刑初字第270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女,1984年3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冯云,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刑诉(2015)2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于2014年10月11日23时许,在本市朝阳区麦子店派出所治安接待大厅内,使用暴力手段阻碍民警李x(男,38岁,北京市人)依法执行公务,造成李x左耳部软组织伤,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李x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拘役四至六个月,适用缓刑。被告人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齐丽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