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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庄丽因与被申请人李瑞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庄丽,李瑞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640号申请人庄丽,女,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红山区。委托代理人杜义,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李瑞芳,女,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庄丽因与被申请人李瑞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瑞芳名下的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3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庄丽的申请符���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孙志刚名下的由被申请人李瑞芳驾驶的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二、对登记在担保人李秀云名下的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措施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福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立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