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行终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河南省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豫法行终字第00547号上诉人蔡亚平(一审原告),男,汉族,1956年5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谢伏瞻,省长。委托代理人刘建军,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郑悦琛,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蔡亚平因河南省人民政府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亚平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和上诉。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诉人蔡亚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蔡亚平撤回本案起诉。二、准许蔡亚平撤回本案上诉。三、撤销(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蔡亚平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巍代理审判员 王凤强代理审判员 苗春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朝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