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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刑初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雷继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法刑初字第0043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继勋,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6月27日、2015年2月13日被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3日被开县公安局抓获,同月25日被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开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开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县看守所。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15)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继勋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宏梅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继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4日下午,被告人雷继勋在开县XX镇XX村2组附近,趁居民家中无人之机,先后进入刘某甲、朱某甲家中实施盗窃,将刘某甲家卧室墙上黑色皮包内的人民币160元及朱某甲家卧室衣柜内的人民币60元盗走。2015年8月5日13时许,被告人雷继勋在开县XX镇XX村4组63号李某乙家参加葬礼。后雷继勋到李某乙家一楼卧室给手机充电时,见李某甲的棕绿色皮包置于卧室床上,遂趁无人之机盗走皮包内人民币4600元。2015年8月16日下午,被告人雷继勋在开县XX镇XX村2组附近,趁居民家中无人之机,先后进入刘某丁、刘某甲、刘某丙、刘某乙、胡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并将刘某乙家卧室抽屉内的一把老虎钳及胡某某家一把雨伞盗走。2015年8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雷继勋被开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民警将扣押的赃款人民币2100元已返还被害人李某甲。上述事实,被告人雷继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甲、刘某甲、胡某某、朱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的陈述;证人朱某乙、李某乙、杨某某的证言;户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领条、前科材料;所盗现金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继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计48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雷继勋曾因故意犯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雷继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雷继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继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3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退赔被害人刘某甲现金人民币160元、朱某甲现金人民币60元、李某甲现金人民币2500元。(退赔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退赔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宏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