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枣阳市神捷公司与华茂公司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阳神捷混凝土有限公司,襄阳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业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180-1号申请执行人枣阳神捷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捷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兴华,神捷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襄阳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茂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刚,华茂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杜业友。本院在执行神捷公司与华茂公司、杜业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杜业友、华茂公司未履行(2014)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神捷公司货款465580元和违约金23279元及利息的义务,神捷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杜业友有一辆鄂FN号小汽车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杜业友所有的鄂F**号小汽车。限杜业友自车辆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查封、扣押的鄂FN号小汽车以评估、拍卖,以清偿所欠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育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