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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高某某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1891号原告郝某某,女。被告高某某,男。原告郝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朱建海、人民陪审员暴秀英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某、被告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见过一面后结婚。婚前双方没有充分了解,被告没有责任心,而有很多恶习,酒后恶语打人,在孩子的基本生活费用都保证不了的情况下,经常赌博。儿子在幼年时意外身亡,对原告造成很大伤害,但被告不内疚、自责。原、被告之间没有最起码的信任,更说不上相互关心、尊重。长期以来,原告为了女儿委曲求全,然被告现在又把麻将馆开到家里,恶习不改。双方已无夫妻感情可言,要求1、判令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其不同意离婚。儿子意外身亡,对自身也造成了很大的打击。原告所说的赌博,以前有,现在不赌了。有一次酒后把原告推到墙上致原告受伤,后其就戒了酒,也给原告道了歉。现在家里开麻将馆,也是为了收益。现在有了外孙,希望和原告好好把娃看大,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共同生活,1987年8月21日生育一女,1988年生育一子。1989年4月25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因原、被告的儿子在幼年时意外身亡,给原告造成很大伤害,加之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曾发生的争吵,致夫妻关系有所不睦。现原告诉来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难免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对此双方均应理性对待,相互沟通,以求达成共识。原、被告目前的状况尚不足以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之诉讼请求。日后寄希望原、被告双方以诚相待、相互体谅、相互沟通并协商解决相关问题,通过共同努力构建和睦的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郝某某要求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朱建海人民陪审员  暴秀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