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民初字第2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广汉市涤纶纺纤有限公司与四川广汉金鑫硬质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汉市涤纶纺纤有限公司,四川广汉金鑫硬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2345号原告广汉市涤纶纺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东西大街西一段104号。法定代表人罗应德。委托代理人陈晓勇,男,1958年5月26日生。被告四川广汉金鑫硬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广东路西段6号。法定代表人王薇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汉市涤纶纺纤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广汉金鑫硬质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汉市涤纶纺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697元,由原告广汉市涤纶纺纤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成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俸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