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午、屈明明与杨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午,屈明明,杨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787号原告王午,男,汉族,住址湖北省石首市。原告屈明明,女,满族,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杨明,男,汉族,住址深圳市。本院在审理上述两原告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午、屈明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冰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 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