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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商初字第19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宜兴市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胜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胜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初字第1994号原告宜兴市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东河路18号。法定代表人卢福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菊萍,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胜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信公司)与被告卢胜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信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和信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信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信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勤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良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