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民初字第19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程晓莎、张丽平与张丽平、蔡锦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晓莎,张丽平,蔡锦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民初字第1969号原告程晓莎。被告张丽平。被告蔡锦松。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晓莎诉被告张丽平、蔡锦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晓莎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晓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晓莎撤回起诉。按规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由原告程晓莎负担。审 判 员 韩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韩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