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民初字第49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志功与张建全、张其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功,张建全,张其来,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镇纪家店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903号原告:王志功,男,195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镇松云路18号3内30户。委托代理人:郑秀娟,女,1954年3月10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徐正刚,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被告:张建全,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张其来,男,1946年7月27日,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上列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张继民,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青岛黄岛张家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青岛市黄岛区。上列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刘培科,男,197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青岛黄岛张家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青岛市黄岛区。第三人: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镇纪家店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纪家店子村。组织机构代码:B6203903-1。法定代表人:张学鸿,主任。原告王志功与被告张建全、张其来、第三人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镇纪家店子村民委员会(纪家店子村委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志功诉称:1995年4月8日,原告与纪家店子村委会签定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代表全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土地4.25亩,期限自1995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1日共计30年,承包费每年1176.50元。2000年4月6日原告夫妇及二子搬至张家楼镇驻地居住,被告张建全之妻找到原告之妻商量要种原告土地,并答应什么时候不种了就还给原告。2001年秋被告张建全因种地太多而又把承包合同中的2.37亩地交给被告张其来耕种。2011年2月份,原告要求收回上述土地,被告张建全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建全将原告承包的纪家店子村长圩北方59号1.88亩土地、被告张其来将该村涝洼子42号2.37亩土地上的附着物清除,并将上述土地交付原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本院审查:1995年原告王志功与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镇纪家店子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本案讼争土地。王志功夫妇于2000年秋将讼争土地交给被告张建全耕种,2001年张建全又将其中2.37亩土地流转给本村村民张其来。2004年由村集体组织就讼争土地,在村土地台账和双方的土地承包合同上就相关内容进行了变更登记。本院认为:对本案中因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引起的纠纷,应属该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志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王志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珑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