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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原告谷昌头与被告董萌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昌头,董萌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735号原告谷昌头,男,1953年10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谷昌龙,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谷孝鑫,男,1989年1月5日生,汉族。被告董萌萌,男,1971年4月13日生,汉族。原告谷昌头与被告董萌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昌头的委托代理人谷昌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萌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谷昌头诉称,原、被告系同行,亦系朋友。被告董萌萌以承接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合计2175000元,并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董萌萌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217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董萌萌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与原告系同行,亦系朋友。2012年6月2日,被告董萌萌以承接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谷昌头人民币300000元。2013年8月24日,被告董萌萌以同一理由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谷昌头人民币500000元,2013年9月5日归还。2013年10月31日,被告董萌萌再次以同一理由向原告借款1375000元,并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谷昌头人民币137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能履行还款责任,引起纠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中国建设银行高淳北漪园分理处活期账户明细查询、高淳农商行卡内账户明细及打印、证人邢某的证言以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萌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谷昌头支付借款本金217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00元,由被告董萌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铮人民陪审员  邢精政人民陪审员  张润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缪赟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