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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申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新疆德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奎屯通诚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新疆德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奎屯通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C}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10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德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法定代表人:王维国,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德清,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奎屯通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法定代表人:闫学武,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新疆德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德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奎屯通诚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4)伊州民二终字第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新疆德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 福 生审判员 郭 长 安审判员 黄 竹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祖丽比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