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发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杨淑凡与董士福、于丽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发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杨淑凡,住黑龙江省双城市永胜村。被执行人董士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于丽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发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淑凡于2014年11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0000元,未执行标的为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龙审判员 孟祥飞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