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广水市佳辰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水市佳辰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保字第00194号原告广水市佳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力军。被告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勤耕。原告广水市佳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水市佳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8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水市佳辰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在东阳农商行江北支行,账号20×××80的存款1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文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远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