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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7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黄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7346号原告林某,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林岫峰,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富彬,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女,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柯永校,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嘉琦,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 判 员 曾凯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谢茜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