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9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汪习义与王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956-2号申请人:汪习义,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执行人:王东,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现于九成监狱服刑。申请人汪习义与被执行人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王东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王东名下财产8050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牧银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