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执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彪与吴小楠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彪,吴小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442号申请执行人王彪,男,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王西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小楠,女,汉族,农民。吴小楠与王平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6年7月5日作出的(2006)临民初字第6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吴小楠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彪书面向本院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吴小楠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临民初字684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学民审判员 刘娟洁审判员 杨李军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