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法执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徐芹与吴斌、柴文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864号申请执行人徐芹被执行人吴斌(宾)被执行人柴文辉申请执行人徐芹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吴斌(宾)、柴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审结。该案(2015)禹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柴文辉名下的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臧秀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