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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商初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盛乃龙、刘廷梅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乃龙,刘廷梅,张志涛,陆晓东,李涛,李永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1858号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牛学强,男。被告:盛乃龙,男。被告:刘廷梅,女。被告:张志涛,男。被告:陆晓东,男。被告:李涛,男。被告:李永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盛乃龙、刘廷梅、张志涛、李涛、李永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志涛的工资3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志涛在莒县人民医院的工资每月2000元,自2015年11月起至冻结总额达到3万元止,冻结期限为额满后一年。当事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办理续冻手续。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冻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焦玉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