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29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鲁建华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2985号罪犯鲁建华。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毒品再犯。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01)益中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鲁建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02)湘刑终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鲁建华犯贩卖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六年六月六日和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八年三月十五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鲁建华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111.1分,其中获奖励分共15.5分。如2013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分;2013年一季度至2015年一季度因在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先后7次获奖励分共13.5分。该犯已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元。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鲁建华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鲁建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鲁建华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三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