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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执字第009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袁云开、谢美珍、刘XX、刘潇然与金坛市城西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尊荣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云开,谢美珍,刘XX,刘潇然,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坛执字第00928-1号申请执行人袁云开。申请执行人谢美珍。申请执行人刘XX。申请执行人刘潇然。法定代理刘XX,系刘潇然父亲。被执行人王涛,系金坛市城西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尊荣馆经营者。申请执行人袁云开、谢美珍、刘XX、刘潇然与金坛市城西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尊荣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坛民初字第17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法律效力,依该判决,金��市城西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尊荣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袁云开、谢美珍、刘XX、刘潇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金坛市城西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尊荣馆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王涛,该个体工商户于2014年8月7日注销。本院遂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坛执字第009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王涛为本案被执行人,并限王涛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因王涛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王涛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展开对被执行人王涛所有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王涛无银行存款记录,有位于金坛景潭花园E区22-1104室房产,该房产系王涛与其妻金多共同共有,且设定了抵押权。因王涛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王涛下落不明且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坛民初字第1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莘祥审判员 王 建 军审判员 王 先 彪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一 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