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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国诺与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李国诺,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潮,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诺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已移送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福执字第350号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林人民陪审员  郝 芳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岳修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