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9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霆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霆科技有限公司,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9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金霆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于洋,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涛委托代理人康雪崧,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金霆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张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龙劳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涛司于2015年10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金霆科技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金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金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安 明审 判 员 陈 雅 娟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紫娟(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