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民初字第4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志军与萧山区人民政府新塘街道桥南沈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军,萧山区人民政府新塘街道桥南沈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4597号原告王志军。被告萧山区人民政府新塘街道桥南沈村经济合作社。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军诉被告萧山区人民政府新塘街道桥南沈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志军申请撤回对被告萧山区人民政府新塘街道桥南沈村经济合作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志军撤回对萧山区人民政府新塘街道桥南沈村经济合作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王志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银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振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