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9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尹运涛与刘振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运涛,刘振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925-1号原告尹运涛,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被告刘振贵,男,1970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运涛诉刘振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起诉的证据不充分,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暂时撤回起诉,待证据补充完毕后再重新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目的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运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陈 昊审 判 员 潘 涛人民陪审员 彭本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辉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