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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9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尹运涛与刘振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运涛,刘振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925-1号原告尹运涛,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被告刘振贵,男,1970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运涛诉刘振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起诉的证据不充分,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暂时撤回起诉,待证据补充完毕后再重新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目的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运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陈 昊审 判 员  潘 涛人民陪审员  彭本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辉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