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恢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邱增耀与贾国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增耀,贾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0322号申请执行人杨增耀,男,1968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贾国荣,男,1980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杨增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80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贾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调解之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0%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及申请执行费369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8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