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沽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赵仲江与姚树花、刘凤仙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580号原告:赵仲江,农民。委托代理人:朱梅,农民。委托代理人:聂小焕,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树花,农民。被告:刘凤仙,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光友,农民。被告:杨秀贵,农民。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春安,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仲江诉被告姚树花、刘凤仙、杨秀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树成审 判 员 何瑞桢人民陪审员 杨占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