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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赵仲江与姚树花、刘凤仙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580号原告:赵仲江,农民。委托代理人:朱梅,农民。委托代理人:聂小焕,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树花,农民。被告:刘凤仙,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光友,农民。被告:杨秀贵,农民。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春安,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仲江诉被告姚树花、刘凤仙、杨秀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树成审 判 员  何瑞桢人民陪审员  杨占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