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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郭瑞与邓永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瑞,邓永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郭瑞。被执行人邓永美,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瑞与被执行人邓永美婚约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邓永美未能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邓永美其它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又对被执行人邓永美采取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邓永美仍未履行应尽义务,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沧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应重新立案。审判长  吕世林审判员  朱秀刚陪审员  年兴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名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