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商初字第3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茂荣与张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茂荣,张新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3270号原告:王茂荣。被告:张新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茂荣诉被告张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易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