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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初字第3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茂荣与张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茂荣,张新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3270号原告:王茂荣。被告:张新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茂荣诉被告张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易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