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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9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白超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905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负责人程XX,行长。被执行人白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XXX。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白XX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00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XX支付信用卡透支款本息10558.14元及诉讼费100元、公告费4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XX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白XX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依法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新执字第009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肖宏远审判员  朱 评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