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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付守业申请执行王立国、王立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付守业,男,汉族,住大庆市。被执行人王立国,男,汉族,住安达市。被执行人王立成,男,汉族,住安达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守业与被执行人王立国、王立成民间借贷纠纷(2014)安商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立国的工资被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王立成的工资已被扣划23,000.00元,至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付守业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绍普代理审判员  李四海代理审判员  董立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