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5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支行与王国会、张艳艳、威海市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解封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50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支行。负责人姜勇,行长。被执行人王国会,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艳艳,女,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威海市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宏军,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以(2015)威环执字第500-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登记于被执行人威海市新海房地产开有限公司名下、预售给被执行人王国会房屋。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上述房产的查封应予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国会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