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25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宿海青诉被告新疆杰诚泰和贸易有限公司、任政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海青,新疆杰诚泰和贸易有限公司,任政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2508-5号原告:宿海青,女,汉族,1968年9月8日出生。被告:新疆杰诚泰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183号1栋19层1902室。被告:任政锜,男,汉族,1973年6月14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宿海青诉被告新疆杰诚泰和贸易有限公司、任政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宿海青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疆杰诚泰和贸易有限公司、任政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宿海青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海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25.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462.8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8462.85元。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康玉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