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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3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恒明与宽城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恒明,宽城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3811号原告王恒明被告宽城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药王庙村法定代表人,才亚光,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恒明与被告宽城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恒明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恒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恒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恒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宇航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