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执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孙艺馨申请执行刘洋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艺馨,刘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字第728号申请执行人:孙艺馨。被执行人:刘洋。本院在执行孙艺馨申请执行刘洋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24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吴雨轩代理审判员 赵志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