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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与天融环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天融环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4号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振华新路东、新区六路南ZB-0001号13幢1层。法定代表人:秦海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亮,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天融环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A座3层A402。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与天融环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48元减半后752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卢华伟代理审判员  孙艳宁人民陪审员  杨 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卢伟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