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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初字第0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艳玲与前西营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玲,前西营村委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01671号原告李艳玲,农民,魏县德政镇前西营村。委托代理人牛长海,魏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前西营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陈亚英,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法章,该村委会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玲与被告前西营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艳玲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克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振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