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8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柳怀新与寇红强、叶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怀新,寇红强,叶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8170号原告:柳怀新,男,汉族。被告:寇红强,男,汉族。被告:叶刚,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侯先运,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柳怀新与被告寇红强、叶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关正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怀新、被告寇红强、被告叶刚的委托代理人侯先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怀新诉称,2015年7月31日,原被告之间经过结算,被告寇红强共欠原告借款370000元,被告叶刚作为担保人签字,并约定未按期还款,月息为2分。以后,两被告未按约定还款。为此,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370000元。被告寇红强辩称,原告所诉我借款35元是事实,2014年3月借原告20万元,7月再次借原告15万元,共计35万元。叶刚是我家亲戚,由叶刚给我担保借的这个款,该款我本人没有用,实际是叶刚所用。被告叶刚辩称:1、被告寇红强与叶刚是亲戚关系,且双方合伙做字画生意。2、该案卷宗材料看只有借据一份,没有看到原被告之间的转款凭证,借据不足于说明问题。3、原告所诉部分不属实,被告叶刚没有结算,叶刚只是个担保人,且借据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经审理查明:被告寇红强于2014年3月借原告柳怀新人民币20万元,7月借原告15万元,合计35万元。2015年7月31日经原、被告对账后,由被告寇红强给原告柳怀新出具借条一张,并由被告叶刚进行担保,其内容为:“截止到2015年7月31日,共计从柳怀新那里借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正,(¥350000),利息共计贰万元(¥20000),合计:叁拾柒万元正(¥370000),月息2分。借款人寇红强、担保人叶刚2015年7月31日”。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7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柳怀新主张让被告寇红强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20000元,共计370000元,有原告举证被告寇红强、叶刚与原告书写的借条(对账清单)予以证明,被告寇红强也予以认可,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寇红强在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20000元,合计370000元。被告叶刚对该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5元,由被告寇红强负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关正葆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