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20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支行与陈龙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支行,陈龙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204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人民东路72号,组织机构代码85678313-7。代表人庄志勇,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徐解放,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支行职员,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代理人林松青,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支行职员,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陈龙江,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支行诉被告陈龙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支行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还清欠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6.93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58.47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艺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