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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秦丽萍与王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丽萍,王晓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735号原告秦丽萍,个体户。被告王晓艳,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丽萍与被告王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以被告王晓艳已经向其偿还8000元欠款,没有必要进行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丽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秦丽萍负担。审判员  谭献婵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季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