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秦丽萍与王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丽萍,王晓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735号原告秦丽萍,个体户。被告王晓艳,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丽萍与被告王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以被告王晓艳已经向其偿还8000元欠款,没有必要进行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丽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秦丽萍负担。审判员 谭献婵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季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