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法民初字第14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郭兰与重庆智能水表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兰,重庆智能水表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4174号原告郭兰,女,1962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潘靖,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重庆智能水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龙大道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2197343-8。法定代表人张进。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兰诉被告重庆智能水表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郭兰于2015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郭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郭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艳云 来源:百度搜索“”